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产品质量执法工作。现对一批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各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巴宜区八一镇某百货店销售不合格“调温型电热毯”案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巴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称巴宜区八一镇某百货店销售的由石家庄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1500mm×1800TT150×180-9X的调温型电热毯,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同日在该店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不合格调温型电热毯、没收违法所得910.00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林芝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案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8日收到巴宜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反映在开展校园及周边春季专项检查中,发现林芝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核查中发现,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货值金额总计75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75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林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密目式安全立网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案
2024年12月,林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进货票据显示为由山东滨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L-1.8×6.0m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且同日在该店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该产品经山东滨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产品合格证二维码、是否有交易来往等参数查询,鉴定该批抽检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并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场址的违法行为。该案货值金额450.00元,违法所得171.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1.00元、罚款人民币1080.00元的行政处罚。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