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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8日 06:09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做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字〔2026〕789号)要求,西藏自治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实行“先备案、后推荐”制度,现就组织开展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创新主体,自愿备案纳入专利优先审查主体名单。
二、备案条件
(一)依法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无提交虚假产业化证明、侵权材料骗取优先审查资格;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属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领域,创新能力突出、具备真实研发能力,具有一定专利布局、转化运用等知识产权基础;
(三)自愿承诺遵守专利申请规范,接受动态监督管理。
三、备案材料
申请专利优先审查主体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优先审查主体备案申请表》,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二)备案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三)创新能力佐证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资质证、研发投入证明等)。
四、备案流程
拟申请备案主体根据本公告第三部分“备案材料”要求,向所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创新主体备案工作,备案入库后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优先审查请求。
五、备案管理
纳入备案的主体出现以下情形的,将移出备案名单,移出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
(三)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备案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特此公告。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