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www.syjj.linzhi.gov.cn

2026年09月18日 06:09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做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字〔2026〕789号)要求,西藏自治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实行“先备案、后推荐”制度,现就组织开展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创新主体,自愿备案纳入专利优先审查主体名单。

二、备案条件

(一)依法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不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无提交虚假产业化证明、侵权材料骗取优先审查资格;无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属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领域,创新能力突出、具备真实研发能力,具有一定专利布局、转化运用等知识产权基础;

(三)自愿承诺遵守专利申请规范,接受动态监督管理。

三、备案材料

申请专利优先审查主体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优先审查主体备案申请表》,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二)备案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

(三)创新能力佐证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精特新资质证、研发投入证明等)。

四、备案流程

拟申请备案主体根据本公告第三部分“备案材料”要求,向所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创新主体备案工作,备案入库后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优先审查请求。

五、备案管理

纳入备案的主体出现以下情形的,将移出备案名单,移出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一)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

(三)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备案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专利优先审查重点推荐主体备案申请表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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